强化正向引导 激励担当作为 ——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来源:吉林日报 发布时间:2020-10-26 阅读次数: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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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答: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习近平总书记对问责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强调。2016年7月,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2019年9月,党中央对《问责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实施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增强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作出部署安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督促指导全省各级党组织进一步准确把握和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我们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问责条例》为遵循,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着力解决问责泛化、简单化和问责不力问题,进一步支持、保护和激励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负责,坚定自觉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地见效。制定《指导意见》主要有3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督促坚定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通过规范问责工作,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践行初心使命、绝对忠诚,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确保坚定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二是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制度利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规范问责工作,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为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保障。三是激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现实需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精准把握政策策略,规范问责权力,强化监督制约,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进一步激发全省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问:请您介绍一下研究起草《指导意见》的过程?

答: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认真落实《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三省考察回访调研报告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和调研报告有关工作要求的“1+10”工作方案》《吉林省开展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监督调研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先后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问责工作摸底调研的工作方案》,对党的十九大以来全省开展问责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研,针对查找梳理的突出问题,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初稿。先后征求了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组)及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多次进行修改完善。

问:《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共包括5个方面18条措施,其中精准运用政策、加强督导检查、定期分析研判等具体措施,对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我省容错纠错、诬告陷害行为责任追究、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受处理处分干部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要求。

第一方面,切实履行问责职责。明确党委(党组)问责主体责任,要求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格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督促纪委监委、党的工作机关等各类问责主体积极主动、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履行问责职责,防范和杜绝各类问责主体履职缺位和发挥作用不平衡。

第二方面,牢牢抓住问责关键。明确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要求问责主体在深入调查核实问责事实发生时间、具体原因、涉及部门及责任岗位等基础上,厘清责任链条,准确界定问责对象,分清责任类型,把握问责情形,坚决防止出现“问下不问上”“代人受过”等问题。

第三方面,规范履行问责程序。落实《问责条例》要求,从严格程序启动、依纪依法调查、撰写事实材料、形成调查报告、作出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强化通报曝光,对问责程序进行明确和细化,用严格的程序要求保障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第四方面,综合运用政策策略。一是坚持稳妥慎重。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严肃追究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和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又要坚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落实容错纠错等有关规定,最大限度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二是精准把握政策。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区分为公还是为私、是无心还是有意、是失误还是错误,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等因素,实事求是认定责任,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一把握处理档次,特别是在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环境保护、数据统计等领域,要让问责对象心服口服。三是纠正不当问责。上级党组织要强化对问责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调度问责工作情况,研究讨论问责案件,保障问责对象申诉权利,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纠正,对滥用问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方面,强化日常督查指导。要求省、市、县纪委认真履行监督专责,采取加强督导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强化宣传指导等措施,推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问责条例》及时深入、取得实效,问责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履行到位,问责调查实事求是、规范精准,问责决定审慎合理、严格执行,问责事项纠正整改、举一反三。

问:对落实好《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从省纪委方面来说,下一步重点做好3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对下级纪委办理问责案件的提级审核制度,明确提级审核的案件范围、工作流程、审核重点内容等,加强对下级纪委问责个案与同类多案的统筹统揽,坚决防止问责尺度不一、处理畸轻畸重。二是在省纪委监委网站开设专栏,刊发开展问责工作“百问百答”,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学习借鉴。三是受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指导意见》以及开展问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及时予以解答。(赵梦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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